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5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754021270/2024-126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运行过程中,通过科学、精准、主动调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避免出现业务资金不足时不能及时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资金需求(流动性不足风险),或在资金充足时,因资金不能充分运用导致资金闲置、收益低下的情况(流动性过剩风险)。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精准调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确保资金运行在安全合理区间。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综合分析研判当前资金流动性状况,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实施预警发布,启动应对措施,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即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比,以下简称“个贷率”)低于80%(不含80%),实施积极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合理配置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适当增加中长期定期存款存储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水平;
(二)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适中,即个贷率在80%至85%(不含85%)之间,实施稳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适度控制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减少中长期定期存款存储比例;
(二)随时关注资金数据,做好各项业务日常监测和分析,重点做好资金测算和业务规划。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即个贷率达到或超过85%时,以个贷率85%、90%和95%为预警临界点,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三个等级。
(一)一级预警:个贷率在85%(含85%)至90%之间。
(二)二级预警:个贷率在90%(含90%)至95%之间。
(三)三级预警:个贷率在95%(含95%)以上。
第八条 当月末个贷率触及风险等级预警条件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于次月启动相应防控措施。
(一)触及一级预警时,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受理异地贷款业务;
2.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催缴力度;
3.做好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提前兑付计划。
(二)触及二级预警时,在实施一级预警相关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2.适度调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3.做好提前兑付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工作。
(三)触及三级预警时,在执行一、二级预警相关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
2.暂停受理异地购房提取、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3.通过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认可的方式筹集资金。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预警指标的监控分析,当个贷率下降至下一区间并稳定运行三个月后,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风险,逐级下调预警级别。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0%时,解除预警措施。
第十条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各级别风险防控措施启用和取消时,及时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上述措施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