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机关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1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ylbzj/2020-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秦皇岛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秦政办〔2002〕9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第三条 局机关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自主采购是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采购及验收工作的主责部门,机关职能科室是机关采购及验收工作的协作部门。
第五条 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评估各科室资产配置情况,编制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二)审核各业务部门申报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三)向业务部门下达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
(四)对经业务部门确认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并提交采购中心,正式启动招标程序;
(五)登记招投标进程信息,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通知书下达业务部门;
(六)依据中标通知书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七)对采购合同、项目竣工决算文件、审计报告等文件进行备案;
(八)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登记和保管;
(九)负责自主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科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采购需求提供采购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
(二)依据预算批复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采购计划;
(三)对政府采购中心下达的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订;
(四)对预中标结果进行确定;
(五)提出采购申请;
(六)接收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七条 采购申请。申请采购科室提出申请并填报采购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采购审核。采购申请科室经局领导批准后,将采购申请审批表交局办公室审核,报主管财务局领导审批,重大支出要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采购实施。采购申请批准后,区分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形式由办公室相关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采购。
(一)确定采购类别
1.集中采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2.分散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特殊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自行采购。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在市财政局认定的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
3.自主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实施自主采购。
(二)确定采购方式
1.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货物和服务)和邀请招标(货物和服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货商的,可以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2.非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形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批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其他方式。其他方式主要是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接收与验收。采购完成后,由办公室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申请采购科室进行接收。采购商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在200元(含)以上的商品列入存货管理,由办公室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第四章 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都须凭相关审批手续支付采购费用,对特殊原因需要先采购再审批的项目须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的,办公室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 自主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由办公室按规定进行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采购验收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局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