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常态化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6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秦医保〔2020〕52号 索引号:ylbzj/2020-83
秦医保〔2020〕52号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常态化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申报评定工作,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开始,按照《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秦医保〔2019〕118号)、《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秦医保〔2020〕37号)和《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秦医保〔2020〕38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向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评定门诊慢性病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城镇职工参保患者于2020年5月11日开始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评定门诊慢性病。
二、评定结果报送时间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评定结果信息报送给参保患者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各医保经办机构于当月月底前完成属地参保患者的门诊慢性病评定核查工作,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标注评定结果。
三、待遇享受起始时间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限肾脏、心脏、肝脏)四个病种的参保患者,自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标注“评定通过”的当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自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标注“评定通过”的次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
四、评定标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按照秦医保〔2020〕38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评定。参保患者于2020年5月至9月申报评定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的,可选择按照秦医保〔2020〕38号文件规定的新的评定标准申报评定,也可选择按照原评定标准(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至少一次空腹静脉血糖、一次餐后静脉血糖,每三个月一次糖化血红蛋白,连续化验一年)申报评定。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