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0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ylbzj/2020-74
秦医保〔2020〕13号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文件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对我市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
二、疫情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缓缴至疫情结束后次月月底前补缴到账,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市、县(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市、县(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