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1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通知[2019]26号        索引号:000358061/2020-1576


机关各部门、各乡处、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散煤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煤散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和型煤质量监管“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经管委同意,决定对违法进行散煤加工、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等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非法加工、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含蜂窝煤)的行为(集中供热及工业用煤除外)。

二、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等相关证据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举报人可以现场举报,指认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违法事实等信息,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合举报,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或由联合举报人共同商定分配办法。

三、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加工、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散煤(含蜂窝煤)的行为,在留证后及时拨打24小时举报热线“39260503926047”进行举报。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非法加工、销售散煤(含蜂窝煤)的,核实后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二)举报农用三轮运煤车辆进入开发区的,核实后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大型非法运煤车辆进入开发区的,核实后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举报农户储存使用散煤(含蜂窝煤)的,核实后奖励人民币100/吨。

五、不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的;

(三)劣质散煤治理部门(含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六、奖励认定及领取

(一)劣质散煤治理相关部门或各乡处在接到举报中心批转的举报后,应立即安排调查处理,结果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区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二)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结案后,由区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通报。违法对象再次涉嫌违法可继续举报,经查实可再次奖励。

(四)对举报事实调查核实后,符合奖励办法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结果告知最先举报人,举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通过指定方式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主动放弃。

本通知一年内有效,过期自动废除。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