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29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民[2003]21号        索引号:131/2008-144842

秦皇岛市民政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精简文件、规范行文、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秦皇岛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文规则

(一)市民政局对外行文必须经局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局主管领导、主要领导亲自审签。除办公室外其它科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除外)不得对外行文。凡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编号,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确定,使用“秦民”或“秦民办”字。

(二)市民政局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请示一般不超过1000字,其它公文一般不超过2000字;一式3份;送达日期距成文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或领导个人;需同时抄送其他机关的,要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行文单位的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

(四)“请示”要一事一文;“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需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各科室、直属单位必须先行协调。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的同时,必须附相关部门意见。

(六)市民政局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的,要报请市政府同意,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字样。局直属单位也不得越级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

(七)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事项,要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或“批复”。

(八)领导审签、阅批公文应当有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有请示事项的公文,领导圈阅视为同意。

(九)各科室办理上级交办公文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领导审签、阅批公文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二、发文办理

(十)草拟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0条标准。

(十一)市民政局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经局办公室统一审核、局主要领导审签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农业科,规范性文件还需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修改。

(十二)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以局名义起草的文稿的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内容是否正确无误,措词是否得当。各科室起草的文稿必须先报办公室审核。

(十三)以市民政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主任或主管主任审核后,签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以民政局名义制发的各类公函,必须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需局领导审签的,由办公室主任签报。

(十四)公文正式印制前,起草科室应认真校对,确保文种使用正确,公文内容正确无误,无错别字。

(十五)公文印制后,应及时划定发文范围,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原则上非相关单位不发文,非市局直接下属单位不发文。如确需超范围发文,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十六)公文登记、编号要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做到准确、及时。

(十七)公文打印顺序按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公文紧急程度由签发人确定。紧急公文按时限要求印出,一般公文3个工作日内印出。

(十八)发送公文要准确、及时、安全;发送明传电报、密码电报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不涉密公文要尽量通过民政局域网或政府系统计算机网络发送,凡通过局域网或政府系统计算机网络发送电子公文的可不印发纸质公文。

三、收文办理

(二十)报送市民政局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接收并及时登记。凡未经办公室接收的公文,运转中如发生迟办、漏办、错办、丢文、失泄密等问题,责任由接收公文的人员承担。

(二十一)上级公文经局办公室主任批签后,及时传阅、办理。上级和平级公文按照从上至下的顺序传递;下级公文按照从下至上的顺序传递。上级重要工作部署、紧急通知或下级紧急请示、报告需迅速报送有关领导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酌情处理。

(二十二)公文传递必须迅速、及时。局领导阅批公文不超过2个工作日,科室阅文不超过1个工作日,经领导批示后,有关科室要及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对上级交办的公文事项,除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承办科室要在阅文后7个工作日办结。

四、办文监督

(二十三)建立催办制度。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科室办理公文。催办公文要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同时要认真做好催办记录。

(二十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局机关各科室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丢文、误办、漏办及其它不按规定办文造成失误的,将追究有关科室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其它事项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公开程序:本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