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民政局 卫生局 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04-29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民[2007]37号 索引号:131/2008-145006
1、领取市民政部门制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都是救助对象。
2、申请程序: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救助办法:本人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本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50%支付,每人全年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70%支付,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农村五保户患大病需住院治疗时,可提前将5000元医疗救助金,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可提前将3000元救助金划入就医医院,医院出具收费凭据。
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