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01-21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文号:秦开管委〔2005〕6号        索引号:145/2008-1717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开发区,因独生子女意外伤亡、伤残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开发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公益金,公益金由开发区管委统一筹集,由开发区计划生育、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开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公益金: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居民家庭为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开发区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贫困家庭。城镇居民家庭为平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三)女方一般应年满50周岁。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经开发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专项救助办公室审核,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救助办公室批准,可提前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公益金。

(四)本办法所指独生子女伤残,包括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和疾病导致的残疾。属于意外事故致残的,应符合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以上标准;属于因病致残的,应相当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诊断标准,包括子女为遗传性残疾的情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申请救助的家庭对其子女故意伤害致残、致死;

(二)独生子女因犯罪或拒捕致死,或故意自残;

(三)独生子女寻衅、斗殴或吸毒致残、致死。

第六条 救助对象领取一次性补助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将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助退还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下列标准发放救助金:

(一)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救助6000元;

(二)对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已离婚且都符合救助条件的,若属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各一次性救助3000元;若属于独生子女伤残,父母各一次性救助1500元。父母双方仅有一方符合救助条件的,若属于独生子女死亡,符合条件一方一次性救助3000元;若属于独生子女伤残,符合条件一方一次性救助1500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救助对象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组织讨论后,将申请者情况及本办法同时在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将本人资料报乡(街)计生办。

(二)乡(街)计生办对情况审核后,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并由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收入及死亡、伤残证明等材料,上报开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开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必要的调查、鉴定、核实情况后填写本级意见,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相关的调查、鉴定后,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救助办公室进行救助资格审批。审批结果在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五)第二次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由开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救助款。

第十条 对属于独生子女伤残的,要由市、区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相关的医学鉴定,鉴定的标准和方法依照再生育资格医学鉴定程序进行。对过去己通过了再生育资格医学鉴定且有记录资料的,可不再进行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已离婚的独生子女父母,各自提出救助申请,分别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档案,要求如实记载救助情况,并上报有关报表。

第五章 救助公益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来源,以财政 拨付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财政每年按人均0.1元的标准安排市级救助公益金。开发区财政每年也要按市级标准拨付相应的专项资金作为区级救助公益金。同时,各级政府及人口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还要积极开展社会募捐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由社会发展局财政科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当年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救助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益金的划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救助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示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开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要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要如实反映个人情况,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已发放的救助金要予以追回;负责救助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照章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发放的救助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基数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开发区管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