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12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132/2008-161845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积极促进科技自主创新、推动节能环保建设和发展,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贯彻执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学和技术发展、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的自主创新,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功能作用,积极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把握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
(一)加强学习。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等制度规定,是开展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文件,全市各级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作用渗透到每个具体采购活动当中。
(二)扩大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秦皇岛市政府采购网》、《财政信息网》等宣传媒体,向广大采购人、供应商认真做好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宣传工作,增强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自觉性,鼓励和推动政府采购供应商积极生产和经 营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三)抓好落实。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采购单位和组织招标的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及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执行优先采购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意见》(冀政办【2007】22号)文件精神,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必须执行强制采购制度。
三、采取措施,加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力度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审和计划管理。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时,涉及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注明。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采购项目支出计划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对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予以采购。
(二)采购单位和组织招标的机构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制定环节,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资质要求,放宽这些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符合优先采购条件的,招标文件中要载明对产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要求,以及优惠幅度、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信息公告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在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在其技术参数和商务参数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并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其中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单位必须采购节能产品,同类别的一般产品不得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单位原则采购节能产品;若节能产品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单位说明正当理由可以采购未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一般产品。
(四)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采购人对属经国家或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节能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采购项目计划清单的审核,未按照规定申请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不予核准政府采购计划;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工作,加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力度,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规采购行为,特备是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拒付采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