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9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70/2008-085332
秦环〔2008〕 86号
关于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环保局(冀环办函[2007]331号)通知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统计分析,根据省环保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将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定期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及《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对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县区政府部门制定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和执行好应急值班制度,确保奥运会期间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局的要求,做到及时、准确上报好给类环境应急事件信息。
四、报送时间和方式
月报信息报送时间:每月25前上报至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三科。
季报和年报信息报送时间:每年3月25日(报送一季度信息)、6月25日(报送上半年信息)、9月25日(报送1-9月汇总信息)、12月25日(报送全年汇总信息)。
不定期专题报告:事件发生后20小时内报送信息。
报送方式: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至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三科(传真:0335-3649682,联系电话:0335-3633924)。同时,将电子版发至:qhdhjjch@163.com。
附件:1.《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2.《关于定期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