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发布时间:2008-06-05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216/2008-112515

第一条 为了贯彻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本局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取意见得范围为听证范围以外,直接涉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以及食药监局认为有必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属于听取意见范围的,在做出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能够告知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应直接告知;涉及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该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公告。

第五条 当事人可亲自提出意见,也可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列明委托权限。

第六条 当事人在食药监局告知后五日内未提出意见,视为放弃。

第七条 听取意见时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依据的事实、证据,利害关系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八条 听取意见后,当事人应将申辩材料和有关证据提交听取意见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听取意见应当有笔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听取意见后,食药监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听取意见的情况,作出行政许可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