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01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计划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6/2011-152432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我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的体系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局党委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对所分管企业(行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局党委对落实“一岗双责”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四条 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局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
  2、组织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局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局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研究规划、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同时责任问责;
4、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有记录),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5、每季度组织和领导的局系统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少于一次(有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6、明确局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7、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
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强化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8、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整改措施,予以解决;
  9、及时、准确报告局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
10、组织制定、定期修改完善并签署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各行业的应急抢险救援演练。
第五条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是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2、每月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局系统、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有记录);
    3、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有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
  4、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
  5、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
  6、组织制定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各行业的应急抢险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妥善处理善后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7、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好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听取各业务科室对本系统和本行业的工作汇报,掌握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监管办法和具体防范措施;
    8、组织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负责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技能。
第六条  分管其他企业(行业)的副局长,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落实本行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企业(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督促、检查分管企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同时报告局长或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
3、监督、检查企业“三项制度”的落实,指导分管企业(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检查责任状确定任务的完成情况;
4、组织各类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在暑期、节假日、重要时期和重大活动期间要亲自带队组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
5、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或验收,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7、分管企业(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和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向分管企业(行业)内的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和要求,保证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落实到位;
2、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内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资料;
3、负责对审批经营许可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进行前置审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发证或发生问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研究解决分管企业(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导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负责分管企业(行业)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局安全保卫科负责综合协调本系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是对领导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不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24号),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