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07-31        发布机构: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计划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秦广办〔2005〕10号        索引号:204/2008-145221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发《河北省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河北省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冀语[2000]11号)。市政府也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目的是全面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辐射作用,推动城市率先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目标——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重要措施。作为公共媒体,电台、电视台和《视听之友》报在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为全面落实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机构

1、市局规范使用语言文字领导小组:

组 长:副局长、总编辑武力国

副组长:霍启安、张良良

成 员:徐 海、张敬军、赵树彬、费依冰、刘梦瑜、

冯亚兵、姜宝茹、赵广耀、范福昌、田晓燕、

杨 祥、各县区局局长

2、各县区局分别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县区局语言文字领导小组。

二、职责

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面落实《河北省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河北省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创造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三、任务分解

1、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承办单位:市电台各频率、市电视台新闻中心、社教中心、专题部、广告节目中心、《视听之友》报及县区记者站。

2、精心组织每年的“推广普通话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3、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1)制定本系统普及普通话的制度。

承办单位:总编室

(2)电台、电视台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

承办单位:总编室

(3)电台、电视台对播音、主持用语采取检查和改进措施。

承办单位:总编室播音指导部

4、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

(1)均使用普通话播音。

承办单位:总编室播音指导部

(2)播音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甲等。

承办单位:总编室播音指导部

(3)均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不得用方言主持或采访。

承办单位:总编室播音指导部

(4)专业主持人主持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

承办单位:总编室播音指导部

5、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等级证书上岗。

(1)全部参加测试。

承办单位:总编室播音指导部

(2)测试达标率80%。

承办单位:总编室播音指导部

6、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1)报刊(不含“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全年登载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文稿不少于3次。

承办单位:《视听之友》报

(2)电台、电视台全年(不含“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目和文稿不少于3次。

承办单位:广播节目中心、电视新闻中心、电视社教中心

四、检查评估

在局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由局总编室负责日常检查与督导,按市评估工作要求定期检查评估。


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