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司字〔2025〕2号)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2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对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
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2.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3.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 28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理由 |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规范烧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秦政规〔2018〕4号 秦政字〔2019〕15号修订) | 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
| 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19〕6号) | 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
| 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0〕2号) | 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
| 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0〕3号) | 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
| 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0〕5号) | 制定该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 |
| 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18〕8号) | 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
附件2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一、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17〕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有效期延长5年。
二、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19〕1号)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中的“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修改为“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证机关的同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
2.将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5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或组织会同专业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依据核查、检测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方检测、认证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有效期延长5年。
三、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4〕1号)作出修改。
1.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2.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可通过公开招标或洽谈方式确定临时利用人”修改为“可通过公开招租或洽谈方式确定临时利用人”。
四、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规〔2024〕2号)作出修改。
将“一、工作目标”中“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修改为“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
附件3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